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澧县人民医院廉洁建设管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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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摘要】:
澧县人民医院廉洁建设管理规定
为贯彻落实中纪委十八届二次全会、建设廉洁澧县、建设廉洁卫生行业的会议精神,进一步加强医院廉洁建设,纠正行业不正之风,规范医疗秩序和工作纪律,构建和谐医患关系,促进医院健康发展,结合医院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1、严格遵守《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》,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》。
2、严格遵守《廉洁行医管理规定》(澧人医发[2011]19号)。
3、认真执行临床诊疗技术操作.抗生素临床应用、处方管理等规范、严禁大厨房、滥用抗生素等医疗行为。
4、严禁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,切实做到合理检查,合理用药,合理治疗。
5、严禁医院工作人员在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、使用过程中、利用职务便利,以各种名义索取销售方财务,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务,为销售方谋取利益。
6、严禁医院工作人员为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医用耗材等营销人员提供有关处方和医疗用品使用数量等信息
7、严禁医院工作人员兼职从事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医用耗材等于医疗有关的销售工作。
8、严禁医院工作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带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、医疗器械等方式收取回扣或提成。
9、严格遵守新《医院会计制度》。
10、严格遵守医院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
11、严格遵守《医疗工作质量管理条例》
12、严格遵守《行管、保卫、财务、设备、后勤工作质量管理办法》
13、严格遵守《医德医风考评实施办法》
14、医院药事监督委员会应认真履行职责,对医院的药品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全程监督,保证集中采购的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。
15、深化院务公开,切实做好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,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等信息的公开,严格实行医药费用查询制和费用清单制,提高收费的透明度。
16、对于违反以上条款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,对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以上与原规定有悖者按此规定执行,为涉及者按原规定执行。
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澧县人民医院
2013年6月19日
二○一二年度“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共产党员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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